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标准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CECS07:88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标准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CECS07∶88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审查单位:全国给水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
批准日期:1988年12月26日
前言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更加完善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体系,更好地保护环境,防止疾病蔓延,保障人民健康,特制订《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我国多年来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的实践运行经验,并吸收了国内医院污水处理的科研成果,广泛地征求了医疗卫生部门和设计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全国给水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标〔1986〕1649号“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批准《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标准,编号为CECS07∶88,并推荐给各工程建设有关设计、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上海市广东路17号全国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标准分技术委员会。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
1988年12月26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处理流程及构筑物
第四章消毒剂及投加设备
第五章放射性污水处理
第六章污泥处理
第七章处理站
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必须按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1.0.2条凡现有、新建、改建的各类医院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被病菌、病毒所污染的污水都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1.0.3条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须进行单独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下水道。
第1.0.4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1.0.5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具有处理效果好,管理方便,占地面积小,造价低廉等优点,并应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1.0.6条经处理后的医院污水,其出水质必须符合《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等国家规定的要求;排入地面水域的医院污水,还必须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医院的分项给水量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