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为规范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与考核评价。
1.3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凡国家标准有调整或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4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出厂水水质应达到国家或福建省的排放标准,并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监测。
2 人员配置
2.1 污水处理厂分类
按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建标[2001]77号文规定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技术管理机构。
2.1.1 Ⅰ类、Ⅱ类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机构应不少于5人,由工艺、设备、电气、自控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1.2 Ⅲ类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机构应不少于4人,专业要求与Ⅰ、Ⅱ类厂相同;
2.1.3 Ⅳ类、Ⅴ类污水处理厂,需设置技术负责人(Ⅴ类厂可由生产负责人兼任)。
2.2 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
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符合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建标[2001]77号文《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定外,尚应满足表1的要求。
2.3 岗位职责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工艺运作管理机构和相应岗位,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运行生产人员,制定严格的工艺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岗位职责。
表1 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要求
规格 配置要求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Ⅴ类 |
厂长 (或总工) |
1名具有给排水、环保专业的高级职称,10年以上类似工作 |
1名具有给排水、环保专业的高级职称,10年以上类似工作 |
/ |
/ |
/ |
副厂长 |
1名以上,中级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作 |
/ |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1名高级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作 |
1名中级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作 |
1名有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作 |
技术职称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 |
25 |
25 |
25 |
20 |
20 |
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人员占应持证总人数比例(%) |
≥80% |
≥75% |
≥70% |
≥60% |
≥50% |
关键岗位中化验人员持证上岗人员比例(%)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注: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人员指关键岗位人员取得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3 工艺运行管理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执行CJJ60-199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各工艺段运行管理技术规程。
各处理工艺段均应建立工艺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技术指标等技术规程。主要工艺段包括:格栅间、进厂水泵房、沉砂池、初沉池、曝气池、鼓风机房、二次沉淀池、回流污泥泵房、加氯间及出水消毒接触池、污泥池、污泥厌氧消化池、污泥脱水机房、锅炉房、沼气柜、沼气发电机房、监控仪表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尾水消毒池等,采用特殊工艺或有深度处理的污水处理厂还应有相应工艺段的技术规程。
3. 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制定有防止污水事故排放及重特大事故等的应急预案。
3.3 污水处理量
3.3.1已竣工验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三年内日污水处理量应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75%。
3.3.2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制定合理的分组检修和更新改造停水计划,分组检修和更新改造期间,日处理水量不宜低于设计日处理能力的65%;城镇污水处理厂全年正常运行天数不低于340天。
3.4 排放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应符合环评要求。
3.5污泥处置
根据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含水率不超过80%,污泥中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应执行下列规定:
3.5. 1 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并达到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3.5.2 脱水污泥如进行填埋处理,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要求;
3.5.3 处理后的污泥农用时,污泥中的主要污染物含量应符合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其施用条件须满足相关农用的要求;
3.5.4 污泥处理的考核指标以脱水污泥含水率,稳定化处理和最终处置是否合格为准。
3.6 噪音及臭味
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必须按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执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臭味控制必须按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3.7 运行记录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时做好各岗位运行记录和统计报表,数据应准确无误,字迹清晰,妥善保管。岗位运行记录保管期限不低于三年,统计报表应长期保存;自控系统和进出厂水在线检测记录应有备份。
4水质管理
4.1 排放标准
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控制项目。选择控制项目按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执行。
4.2 水质考核指标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价以CODCr(化学需氧量)、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SS(悬浮物)、总氮(以N计)、氨氮(以N计)、总磷(以P计)、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为考核指标。
4.3 水质检测机构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水质检测机构,正确配备检测仪器和设备,检测能力应满足水质考核指标项目的检测需要,每月编制进、出厂水水质检测报表。不能自检的水质项目可委托检测,承担此类项目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资格,并具备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检测能力。水质检测项目的分析方法按照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也可执行国际、国内认定的替代方法)。
4.4 在线检测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进、出厂水水质在线检测设备,检测流量、CODCr、NH3-N、TP、TN等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其余基本控制项目的检测,应按4.1条的规定进行。
进出厂水水量在线检测流量传输频次不低于半小时一次,进出厂水水质在线检测传输频次不低于四小时一次。
4.5 项目检测周期按表2执行。
表2 基本控制项目检测周期表
序号 |
检 测 项 目 |
周期(天) |
1 |
化学需氧量(CODCr) |
1 |
2 |
生化需氧量(BOD5) |
1 |
3 |
悬浮物(SS) |
1 |
4 |
氨氮 |
1 |
5 |
总磷 |
1 |
6 |
pH |
1 |
7 |
色度 |
7 |
8 |
总氮 |
7 |
9 |
粪大肠菌群数 |
7 |
10 |
动植物油 |
90 |
11 |
石油类 |
90 |
12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90 |
13 |
总汞 |
180 |
14 |
总镉 |
180 |
15 |
总铬 |
180 |
16 |
六价铬 |
180 |
17 |
总砷 |
180 |
18 |
总铅 |
180 |
4.6 采样
4.6.1 采样点
设置固定的进出厂水采样点,进厂水取样点一般设在细格栅后、沉砂池前,出厂水采样点应设在工艺处理末端的排放口,可使用采样机或采样器在固定水深进行采样,所采水样应具有代表性。当水深大于1米时,应在表层下1/4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1米时,在水深1/2处取。
4.6.2 采样频率
每2小时一次,24小时作一个混合样。水样异常时应留样复测,水样应在0℃-4℃的恒温箱内保存。
4.7 水质合格认定
4.7.1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合格率标准(见表3)
表3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合格率标准
序号 |
项目 |
最低合格率% |
1 |
化学需氧量CODCr |
96 |
2 |
生化需氧量BOD5 |
96 |
3 |
悬浮物SS |
96 |
4 |
总氮(以N计) |
96 |
5 |
氨氮(以N计) |
96 |
6 |
总磷(以P计) |
96 |
7 |
pH |
96 |
8 |
色度 |
96 |
9 |
粪大肠菌群数 |
96 |
10 |
其它基本项目和选择控制项 |
92 |
11 |
综合合格率(月) |
96 |
4.7.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合格率计算方法
4.7.2.1 综合合格率
Ⅰ、表3中1-9项或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其它必检项目当日有一项检测超标,为当日出厂水不合格。